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厅字〔2019〕86 号)文件精神,对我市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身故的居民给予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减免补助对象
(一)具有济南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济南市户籍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
(三)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非济南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 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2. 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福利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 驻济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4. 驻济部队的现役军人;
5. 在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
6. 已办理居住证的来济务工人员;
7. 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8. 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或角膜者;
9. 未登记户口的新生儿;
10. 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减免补助项目及标准(抵减费用最高1300元)
本办法所称基本殡仪服务,是指由市、区县殡仪馆提供或委托提供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不包含市民个人委托殡仪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
市级殡仪馆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补助项目:保障型遗体接运(230 元),一般抬尸和遗体消毒(120 元),3 天遗体普通冷藏(150 元),平板火化炉火化(400 元),普通骨灰盒一个(400 元)。
基本殡仪服务费用结算按实际发生额在最高免费标准内直接予以免除;选择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支付;对未发生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可抵减其他项目费用,但不退款、不折现。
三、办理程序
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办理程序如下:
对在我市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 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费用减免。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仍按济民发〔201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鲁公网安备 37010102000750号